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分本勞、外勞,均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惟目前「家庭類看護工」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其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因為不能歧視外勞,那是基本人權問題。依照國際勞工公約的規範,任何國家對謀職移民者(以受僱為目的而移入的他國人),包括報酬等事項之待遇,不得低於本國之國民,並且也禁止在就業方面之機會均等和待遇平等有所歧視。世界各國訂有最低工資的國家,例如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韓國及香港等,都沒有允許對於適用最低工資的外籍勞工另訂較低工資的規定。舉例而言,假如台灣的人民到美國去工作,美國也不會單獨訂定與美國國民不同,而只適用臺灣人的工資標準。也就是說我國國民也一樣受到美國最低工資規範的保障。
外籍勞工如係依相關法令或規定核准來台合法從事工作者,其雇主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受僱於同條例第8條規定各業之外籍勞工以及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則屬於自願加保對象。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 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之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保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 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金額填報。又目前適用之分級表係自108年1月1日施行,第1級為23,100元,最高級為16級45,800 元。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規定,有一定雇主的外籍勞工,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 另依同法第21條規定,其薪資所得,如於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
外籍勞工入國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及30個月的前後30天內,雇主應安排其至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限期改善,或逕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元以下罰鍰。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外籍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取得之特別休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外籍勞工,可依勞動契約約定取得之特別休假,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安排特別休假回國或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返國。
雇主依規定同意外籍勞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依現行規定外國人在臺工作累計 12 年期滿後,即不得再入國工作從事外籍勞工工作。為使較優質外籍勞工能再入國工作,爰建立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至 14 年評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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