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並取得展延聘僱許可函後,請至移民署服務站臨櫃辦理外勞居留證居留期限的展延。外勞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理完成,移民署會對外勞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若逾期居留超過30日,除需繳交罰鍰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於10日內出國。
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60天內,雇主要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一般狀況雇主只能展延1次,每次最長的展延期限為1年。但如果是從事重大工程的特殊情形,雇主可以申請再展延聘僱許可,最長以6個月為限。雇主如未及時辦理展延聘僱許可卻又繼續聘僱外籍勞工工作,則會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雇主在外勞入國後15天內,必須檢具招募許可函影本、健檢合格證明、入國後3日通報證明書、外勞名冊等相關文件向勞動部辦理聘僱許可,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理,又繼續僱用外勞工作,會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工作地在本市的雇主在外勞入國後15天內,可直接帶著外勞至各地移民署服務站臨櫃辦理。如沒有辦理外僑居留證或製作指紋卡,會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104年4月1日起,外勞已於各機場、港口擷取生物特徵(含照片及左右手食指指紋)者,後續申請居留證時,無需繳交照片及按捺指紋;為倘遇照片品質不佳,致無法製作居留證時,申請人仍須補繳照片。若有相關問題請洽:內政部移民署 聯絡電話:(02)2388-9393
初次入國的外勞,在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需辦理健康檢查。如果是重新招募同一名外勞,只要在入國日前3個月內經我國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入國時不用再做健康檢查。相關指定醫院可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查詢(首頁:http://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健檢指定醫院),諮詢電話:(02)2395-9825或1922。 若有相關問題請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聯絡電話:1999轉7137
不論事業類或家庭類之外籍勞工,在台居留期限最長均為12年。另104年10月9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原12年延長至14年;勞動部已完成相關配套法令,並發布,外籍家庭看護工經評點達60點以上者,累計在臺工作年限即可延長至14年。
法令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規定。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3天內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並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文件,以利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未辦理時的罰則:雇主未辦理時應處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並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自105年11月5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修正取消外國人聘僱期滿須出國1日之規定,於該日起2個月內聘僱期滿或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之外籍勞工,雇主如與外勞確認有續聘之意願,且具勞動部有效之招募許可者,可至勞動力發展署網站下載續聘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續聘許可後即可繼續聘僱外籍勞工留臺工作。若雇主無意願續聘外籍勞工,想讓外籍勞工期滿轉換雇主時,也可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 另有關修法後,外籍勞工欲返鄉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議,若雇主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將依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為積極保障雇主及外勞之權益,整合原有眾多保護專線以提升服務效率,勞動部自98年7月1日起開通「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外勞、雇主及一般民眾均可撥打。
- 服務特色:全國性24小時單一諮詢申訴窗口、全年無休服務、雙語接聽(中文、英語、泰語、印尼語、越南語)、免付費。
- 服務內容:
1. 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法令諮詢及法律扶助等服務。
2. 受理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服務。
3. 為遭受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外勞或雇主轉介保護安置服務。
4. 提供其他相關部門服務資訊。
養護機構所僱用的本勞或外勞,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工作時間應依規定辦理。另外,機構外籍看護工的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
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沒有強制規定,應依照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 居留未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自98年1月1日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 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98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20%)。
- 居留滿183天(屬居住者)且無其他所得者,應納稅額=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再按級距稅率計算,若所得淨額 < 0,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 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外勞來臺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該外勞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至遲於次年4月底前核發退稅支票。
- 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該外勞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6%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如雇主僅以個人身分聘用外勞來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該外勞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外勞仍須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依上開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雇主提供給外勞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外勞的母語為主。而付給外勞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雇主不可以替外勞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外勞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 外勞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 對於疑似肺結核或肺結核確診等待遣返的病患,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液培養結果沒有細菌。
- 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馬桶座墊、門把等)。如設施許可,建議患者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
外勞於受聘僱期間除罹患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漢生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外,罹患其他傳染病,如配合接受治療,仍可留在臺灣工作,部分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得經衛生機關同意後,在臺接受治療。如果外勞入國後3日內發現罹患阿米巴性痢疾,視為健檢不合格,無法取得聘僱許可;但入國工作滿6、18及30個月健檢發現之阿米巴性痢疾個案,得於75日內自費治療及複查。
外勞居留證核發後3天內雇主要為外勞辦理全民健保,須檢具相關文件逕以書面向健保局辦理。如果沒有辦理全民健保,除了要追繳短繳的保險費,並且處以應繳納保險費的2倍罰鍰。
如果您是看護機構、營造業、製造業、海洋漁撈業的事業主,一定要為您的外勞申請勞保。如果您是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可以選擇為外勞辦理勞保,或依勞動契約書之約定為外勞投保一定金額的商業意外險。
海洋漁撈工的雇主,或僱用5人以上員工的機構看護工、營造工、製造工的雇主,要在外勞入國到職當天辦理參加勞保。如果沒有在員工到職當天辦理加保,將處以雇主原應負擔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而勞工如果因此受到損失,也必須依規定的給付標準賠償。
勞動部會統一於中央設立「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不論平日或假日,民眾與外籍勞工以電話直撥1955,24小時皆提供最即時之服務。1955專線統一受理案件後,即會依外籍勞工所在區域,通報地方權責機關處理。
家庭類外勞的薪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新臺幣1萬7,000元。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外勞,其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基本工資(從107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漲為2萬2,000元)。
家庭類外勞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外勞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如果雇主與外籍勞工雙方合意要提前終止聘僱關係,要前往各縣市勞工局(處)辦理驗證程序,並由勞工局(處)發給驗證證明書。原雇主後續辦理申請外籍勞工遞補案時,要記得檢附該份驗證證明書,才可以申請遞補。
民眾如發現有人涉嫌違法使用或僱用非法外籍勞工,可提供違法事證(確切時間、地點)逕向以下單位檢舉:
- 勞動部設置之免付費檢舉非法外勞熱線 0800-000-978
- 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 (02) 2239-6393
家庭類外勞的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外勞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加班時數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每日持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依勞動部函釋意旨,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僅包括被看護人生活照料及與監護工作有關而不涉及營利性質之事項,因此本處籲請雇主們切勿使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如果要從事清潔、打掃僅限照顧被看護人所必須的工作,絕對不可讓看護工至小吃店面協助或到親戚朋友家打掃家裡等;若經查獲雇主使看護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屬實則會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是因為行業之性質,為完成工作之必要行為,且沒有逾越該外勞原工作許可之範圍,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即可視為外勞工作範圍之延伸。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一般製造業之外勞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製造業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須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辦理始得調派。又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勞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始可調派。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國人,「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視為工作之延伸,並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但雇主指派所聘僱外國人間歇性從事操作「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及「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等設備者,該外國人必須為「該等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技能檢定合格且取得技術士證」者,始得為之。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等非專業醫療行為照護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但是不可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等侵入性治療具有專業性及危險性等工作。
當負責人為法人時,可以有條件免經許可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附設機構從事看護工作。但由於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所以如果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如果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普通病房照顧被看護者,不需要申請許可。但如果要住進醫院呼吸照顧病房、慢性病房及養護機構內,雇主則要先向勞動力發展署(電話 02-8995-6000)申請調派許可、變更工作場所(不可以事後補辦),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2個月,但1年內變更工作地點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外勞的住宿地址變更後,雇主要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勞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縣市政府勞政單位;並向變更後所在地之縣市移民署服務站(總署電話 2388-9393)辦理變更登記。雇主如果未辦理,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移民署則是會對外勞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雇主應在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外勞轉換雇主,或者經外勞同意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地勞政機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並於接續聘僱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如果被看護者死亡,雇主仍用相同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而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緩。但如果是在被看護者仍存活時,便已經委任他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事項,之後被看護者死亡,雇主應立即通知委任之仲介公司申請停止聘僱即可。
原雇主應負責安排沒有新雇主接續聘僱的外籍勞工於規定期限內出國,違反者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 養護機構自然人負責人變更後,新負責人只要在許可登記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就可以了,但如果沒有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就屬於違法僱用。
- 屬法人之養護機構負責人變更,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
外勞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如果有要求外勞工作,也要給付薪資。但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外勞的就業安定費。
- 如果雇主與外籍勞工雙方合意要提前終止聘僱關係,要前往各縣市勞工局(處)辦理驗證程序,並由勞工局(處)發給驗證證明書。
- 請原雇主後續向勞動力發展署辦理申請外籍勞工遞補案時,要記得檢附該份驗證證明書,才可以申請遞補。
- 雇主如遇有外勞行蹤不明未滿3日,可以下列方式通報相關機關即時進行查察:
1. 網路平臺:雇主可至「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 > 行蹤不明外勞3日內網路通報」登錄鍵檔(連結網址),操作方式請參考附件1。
2. 電話:透過1955專線協助網路登錄。
3. 實體據點:移民署服務站或專勤隊、警分局單一窗口受理協尋通報。 - 若外勞行蹤不明屆滿3日,雇主仍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勞動部基於受虐外勞之個人資料保護暨有效整合協助資源,統一於中央設立「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不論平日或假日,民眾與外籍勞工以電話直撥1955,24小時皆提供最即時之服務。1955專線統一受理案件後,即會依外籍勞工所在區域,通報地方權責機關處理。
「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自98年7月1日開通後,不論外籍勞工或雇主均可透過市話、手機或公用電話撥打,接聽人員除中文外,並提供外籍勞工母國語言之英語、泰國、印尼語、越南語的服務,提供服務事項主要有二:
- 諮詢服務:如有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提供詳細的法令諮詢服務。
- 申訴服務:如有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案件,將轉介各縣市地方政府勞工局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查處,以保障權益。
有關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辦流程,若符合勞動部公告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者,雇主應先向長期照顧中心申請諮詢服務,經長照中心提供諮詢及推介服務。復經雇主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服務者,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初次招募許可 另關於雇主申請資格,若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
- 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1人:(1)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1.配偶;2.直系血親;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一親等之姻親;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如果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則應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我國居留。
- 現行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工之家庭類雇主可選擇不透過仲介業者,以「直接聘僱」方式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可不須支付仲介公司服務費,讓外勞實領較高的薪資。
-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是勞動部所成立的單一服務窗口,協助採直接聘僱方式的雇主引進外勞,並提供各國語言諮詢(中英、中泰、中越、中印)、查詢、代轉、代寄及以簡訊或email提醒雇主外勞入國後辦理相關後續事宜等服務功能,且不收任何服務費用。
- 雇主若沒有安排外勞辦理健康檢查或沒有於15日內「主動」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當地縣市政府衛生局,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但自103年3月1日起,外勞定期健康檢查(不含入國3日內體檢)的證明不必再送衛生機關備查。如果已經收到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卻依舊沒有前往辦理,則會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 印尼勞工入境需要加做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傷寒症狀問診,檢查結果要記得送交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以利核發聘僱許可。傷寒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 勞動部每年針對我國私立跨國人力仲介業進行服務品質評鑑,推動獎優汰劣措施,以達導正仲介市場秩序及提升服務品質之目的。並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就品質管理、違規處分、顧客服務及其他事項等4大項目進行評鑑工作,評鑑結果分為A、B、C三級。
- 雇主可上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主題服務>跨國勞動力服務>人力仲介公司及專業人員>仲介評鑑,仲介公司評鑑結果公布之資訊,除各項評鑑指標分數、評鑑總成績、等級外,尚有仲介公司引進外勞的類別、人數、外勞行蹤不明率、是否受停業處分及重大違法行為等資訊。對於需要選擇仲介公司的民眾,可以充分利用這個資訊,作為選任仲介公司之參考。
雇主應自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一日止,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勞動部核定之就業安定費月繳數額,以每3個月為一期,計算該期應繳之就業安定費,於次期第2個月25日前,向該基金專戶繳納。雇主亦得不計利息提前繳納。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當月日數未滿1個月者,其就業安定費依實際聘僱日數計算。
雇主應會在每年2、5、8、11月20日前接到上一季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繳款單,應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期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雇主申請聘僱外勞應於申請表填寫帳單地址,雇主如果搬離原留住所後,應儘速向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變更。
雇主聘僱外勞後,應於下列期間安排外勞至指定醫院(可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cdc.gov.tw>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檢 > 健檢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 外勞由國外進入本國:
1. 入國3日內辦理「入國健檢」
2. 入國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辦理「定期健檢」 - 外勞於國內期滿轉換或一般轉換:
1. 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辦理「定期健檢」
2. 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未辦健檢,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前述「定期健檢」之日前後30天內均可辦理健檢。 自103年3月1日起檢查報告由體檢醫院送交本市衛生局備查,有關外勞體檢事宜請逕洽本市衛生局1999(市話:2720-8889)分機7137
雇主引進外勞滿3個月後,勞動部會於每年的2、5、8及11月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比率是否符合規定,相關規定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5-4條及15-7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