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端午節前離職 617當日仍須補班 已約定變形工時 不因離、到職影響性質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八日臺北報導】
新北市勞動檢查處提醒,若勞僱雙方已約定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出勤,且合法實施變形工時,除非重新協商,否則不會因勞工的到、離職日而影響補班日或彈性休假日的性質。以今年的端午連假為例,即使勞工6月17日後才到職,6月23日仍為調整後的休息日,因依照事業單位的制度,當天就是勞工的休息日;反之勞工如在彈性休假前離職,6月17日仍算正常工作日,出勤不算加班。
新北勞工局表示,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拘束的是行政機關而非勞工,而勞動基準法中所規範的一例一休,應該在每7日給予勞工2日休息,如果事業單位想要比照政府機關配合彈性放假及補班,則補班日會造成勞工1週上班6日,不符合一例一休的規定。因此勞動部已指定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及休假的行業,可適用8週變形工時制度,讓雇主不致因此違法。
不過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仍須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合法實施8週變形工時,並以「1日換1日」的方式,將勞工週六的休息日與工作日跨週進行對調,才不受每7日應休息2日的限制。若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擅自調整勞工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將不符合法定程序。
勞檢處進一步說明,今年的端午節連假為6月22日至25日,經調整實施後,6月17日(週六)為補班日,在雇主已合法實施變形工時的情形下,該日會成為勞工的正常工作日,勞工應正常出勤,雇主也無需計給休息日加班費,原本的休息日則調整到6月23日。雇主如使勞工在6月23日(週五)彈性休假當天出勤,因該日已調整為休息日的性質,雇主則必須按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
勞檢處指出,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及休假,並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制度後,就不會因為勞工的到、離職日,進而影響補班日或彈性休假日的性質,除非勞雇雙方重新協商。
此外,若事業單位在週六補班日沒有營業的需求,勞工局也建議依勞基法規定實施週休2日即可,無需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調整補班,反過來又再要求勞工在週六補班日必須請事假或特休,甚至直接以無薪假處理,進而引發勞資爭議,也可能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