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小額匯兌年度上限 提高至50萬元 增訂負責人具備相關領域專業 即日生效

日期:
2024-12-05
移工小額匯兌年度上限 提高至50萬元 增訂負責人具備相關領域專業 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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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小額匯兌年度上限 提高至50萬元 增訂負責人具備相關領域專業 即日生效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五日臺北報導】

考量移工年度薪資已接近所規定的海外年度累計匯款金額上限,金管會12月4日公告修正「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由40萬元調高至50萬元,以符合中階技術人力薪資匯款需求。考量目前經許可的移工匯兌業者係以就業服務業為發展基礎,此次也增訂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必須具有銀行、電子支付機構、金融科技或就業服務等專業,以促進業務健全發展。相關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截至今年9月底,經金管會許可經營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的公司共計有4家,包括統振、東聯互動、數位至匯,以及美家人力資源,可提供外籍移工合法且便捷的管道,將薪資匯回母國,降低非法匯兌風險。

提高金額 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

 根據勞動部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資料,112年6月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移工總薪資平均為3萬2千元,換算年度薪資約38萬4千元。而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3萬3千元整,或每人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50萬元整,顯示原先規定的年度匯款上限已不敷需求。

 該辦法修正後第12條規定,移工小額匯兌業務,每一移工匯款金額每筆上限3萬元、每月累計不得超過5萬元,均與先前規定相同,每年累計匯款金額,則由40萬元提高至50萬元。

 另外第5條規定,非專營移工國外小額匯兌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應不低於1億元,並指撥不低於1億元營運資金專營移工匯兌業務。參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6條除增訂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條件,須具備銀行、電子支付機構、金融科技或就業服務等專業外,不得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

業者須向各單位 落實身份確認

 申請書表方面,此次修訂第7條、第11條及第15條,增訂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相關申請應備書件,其中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報告,須經律師審閱或會計師認證。銀行及電子支付機構增加於不同國家或地區兼營移工海外小額匯兌,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會商中央銀行同意。明定增加合作境外匯兌機構申請核准或報請備查時應檢具的書表文件。

為符合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第14條規範移工匯兌機構應於移工註冊後,落實對其身份資料及居留證有效性的確認,建立交易控管及持續審查的機制。其中確認身份程序,應至少符合徵提外僑居留證以及行動電話號碼,並向文件核發機關或聯徵中心查詢,以確認身份資料真實性及有效性,且可利用該電話號碼操作並接收訊息通知,將所應遵循的程序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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