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80歲聘移工免巴氏量表 法律公布6個月內 勞動部應完成子法修正

日期:
2024-12-31
立院三讀通過  80歲聘移工免巴氏量表 法律公布6個月內 勞動部應完成子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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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80歲聘移工免巴氏量表 法律公布6個月內 勞動部應完成子法修正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卅一日臺北報導】

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即免巴氏量表評估);勞動部應在總統公布、法律實施後6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之發布,至遲不得逾法律公布施行後1 年。

廢除巴氏量表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政見

「廢除80歲以上巴氏量表,長者可直接申請看護移工」,係侯友宜在112年參選總統時提出長照政見4大主張之1。

立法院院會24日將「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案」排入議程討論,國民黨立院黨團24日整合5版本,提出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案臨時動議,「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營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於取得招募許可後,每進用原住民1人或向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繳納代金者,得申請引進外國人2人。」

不過,24日、27日都未能審到,期間正反意見紛陳,勞動部、衛福部也表示反對,延至31日討論並完成三讀。

今日完成三讀的是國民黨立院黨團再修正版本,刪除「進用原住民1人可引進外國人2人」之文字,三讀內容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將現行「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改為「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增訂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時,評估與認定方式由衛福部會商原民會定之。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母法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之發布,至遲不得逾法律公布施行後1 年。

修法期程 最遲法律公布1年內完成

立法院113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案,依法送總統及行政院,無異議,總統會在收到10日內公布,法規沒有特別明說要從那一日施行,就會統一從公布之日當天開始算3天,第3天就是生效日。

由於牽涉到相關子法,包括雇聘辦法、藍領審查辦法、文件效期與書表等,依法勞動部應在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之發布,至遲不得逾法律公布施行後1 年。換句話說,「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最快將在114年7月實施,最慢則1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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