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領審查辦法草案預告 增訂多元陪伴 移工條件同外籍看護 雇主須具法人資格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廿二日臺北報導】
藍領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辦法修正草案正式預告,增訂移工從事多元陪伴工作工作內容、資格,以及雇主資格和人數認定等規定。其中移工從事多元照顧陪伴工作,條件與家庭看護工相同,均須年滿20歲且接受相關訓練;雇主應為登記或設立滿5年的法人團體,不包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但仍可委託業者辦理後續引進、管理事務。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月21日進行預告,為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提供更多元的聘僱選擇,此次修正第5條、第8條,以及新增第56條之1至3。預告期為7天,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10月28日前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2294abd2-b258-4fa2-86be-93919ff5c80d)提出。
另訂作業要點 與辦法一起公告
該辦法公告後,勞動部將一併發佈多元陪伴照顧試辦計畫作業要點,目標首年輔導3家試辦單位,並建置個案服務系統,首年約服務2,500人次。
有鑒於民眾常反映被照顧人符合外籍看護申請資格,但無全日照顧需求,或因家中成員手術、緊急傷病而有臨時性的照顧需求,勞動部因此規劃「多元陪伴照顧試辦計畫」,由符合規定的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參與試辦擔任雇主,聘僱移工擔任多元陪伴照顧者,提供有需求的民眾一對一聘僱以外的選擇。
草案第5條新增第7款規定,明定多元陪伴照顧工作內容,為受雇主指派至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照顧、陪伴及其他相關事務之體力工作。
草案第8條則為多元陪伴移工資格,年齡須20歲以上,且入國前應經訓練合格,或在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作滿6個月以上,與現行家庭及機構看護相同。
登記設立滿5年 始可提報計畫
修正草案並新增第11章之1,規範多元陪伴照顧工作雇主資格、執行方式及管理機制等。其中草案第56條之1至3明定雇主應為依法設立或登記滿5年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提報服務計畫後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內容應包括服務提供、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範本,以及工作人力配置、督導及教育訓練機制等內容。
另為掌握移工工作情形,明定主管機關得就前述事項辦理實地查核,如有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認定情節重大,或經營不善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由於多元陪伴照顧員工作型態具有高度間歇性、難以於工作時間中明定休息時間,例假日亦需彈性安排,勞動部同時也進行陪伴照顧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的草案預告,預告期同樣為7天,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可至平台(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3e5f0531-6dd3-4afb-98a3-6f339610f215)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