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起 簡化轉換雇主或工作登記程序 雙方合意廢聘轉出 系統自動登載移工資訊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八日臺北報導】
自113年11月20日起,勞動部簡化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登記程序,勞雇雙方合意廢聘轉出時,資訊系統將自動登載外國人轉出相關資訊,仲介或雇主不需親至公立就服機構辦理轉出手續。
轉換準則18日公告 20日生效
勞動部113年11月18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第三十二條附表四。
勞動部說明,現行雇主與外國人合意廢聘轉出時,原雇主或仲介需親自到公立就服中心辦理轉換登記,自11月20日之後,在申請轉換填寫書表時,書表增加部分欄位,在處理廢聘同時,勞動部會依職權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系統,自動登錄外國人轉換雇主必要資料,雇主或仲介就不需再跑一趟公立就服機構登記。
另外,配合審查標準新增開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聘僱外國人,並指派外國人前往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陪伴及其他相關事務之體力工作,新增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工作之應備文件,免附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僱用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
多元陪伴工作者與看護工同類別
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工作,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接續聘僱順位,屬於第一與第三順位,雇主需持有招募函才能承接。
外國人辦理轉換工作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看護工、家庭幫傭及多元陪伴照顧工作者視同一工作類別。
此外,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屠宰工作之應備文件;以及修正製造業雇主重新招募外國人之定期查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