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衝擊傳產 實施無薪假應依法通報 移工同受勞基法保障 不得有差別對待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十五日臺北報導】
美國近期宣布關稅相關措施,預期將對以出口導向為主的傳統產業,包括汽車零組件、紡織、金屬製品及水五金造成潛在衝擊,可能導致部分企業面臨減產、減班甚至裁員壓力。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呼籲,事業單位如因訂單縮減而需調整營運模式,實施無薪假應依規定報備,聘有移工的企業也不得有歧視性對待,如需減少人力也應符合相關規範。
目前彰化縣持有效聘僱的移工人數共計5萬6,585人,從事產業類工作4萬5,705人,佔比高達八成,雇主所聘僱的外籍移工,與本勞同樣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不因國籍而有差異。
勞工處說明,若事業單位因營運困難實施「減班休息」,也就是俗稱的「無薪假」,應與勞工協商取得同意,給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要報請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如有必要 應協助移工轉換或返國
協商時應特別注意實施無薪假的時間及方式、實施期間兼職約定、新制勞工退休金、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作給付標準等事項。至於通報的內容,除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外,還包括實施方式、通報勞工人數,並與勞工簽訂協議書。後續結束實施或者延長實施期間都要再次辦理通報。
勞工處指出,彰化縣製造業僱用大量移工,與本國勞工享有同等勞動保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得任意減薪、減工或解僱移工。如事業單位與移工協議終止聘僱契約,縣府將督請雇主及仲介依移工意願,協助移工轉換雇主或返國,並將視移工需求提供安置協助。
事業單位有歇業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必要等勞基法第11條情形而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處提醒,雇主應依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資遣,並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資遣費。
資遣通報 不以適用勞基法為限
此外,就服法33條規定,雇主資遣1名以上勞工,應於其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通報內容包括員工基本資料、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以利協助勞工再就業。未依規定辦理通報者,依同法第68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應特別留意的是,根據勞委會94年5月12日勞職業字第0940022631號函釋,即使不適用勞基法的雇主,在辦理資遣員工時,仍應依就服法相關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勞工處提醒,如解僱人數符合大量解僱標準,則應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於預定解僱日60日前,以書面通報縣府,並且須通知所屬工會、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及涉大量解僱部門員工等,並與勞工協商補償、安置及轉業輔導等配套措施。
事業單位若因勞工遭遇工時調整、工資縮減或解僱等勞資溝通障礙,可向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服務,協助召集雙方協商解決。勞工處呼籲企業依法處理勞資關係,避免勞資糾紛擴大。